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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期货

来源:   日期:2025-04-05 20:47:24; 点击: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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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比较宪法人格权和民法人格权之异同,说明民法如何体现人格权的价值以及民法人格权的可证立性。

[19]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33]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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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是衡量是否以宪法为核心的三维判断标准。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的制度结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其中,有的宪法规定无需再经过普通法律的具体化即可得到直接适用和实施,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019年先后两次直接依据宪法有关特赦问题的规定,作出了关于对部分服刑罪犯实施特赦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它把原理与规范、历史与现实、经验与逻辑浓缩于同一论域之中,把为什么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什么是完善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一系列重大的时代之问、理论之问、实践之问统摄于同一主题之下,关涉到中国式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布局和时代命题。

合宪性审查则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实现提供着必不可少的制度性保障。[20]可以说,人民性是我国宪法最鲜亮的底色和标志。另一方面,在言论自由权利保护的背后,推特等社交媒体平台原本用于打击儿童色情而建立的内容审核系统,却在近年来被美国政府扭曲为政治观点的内容审查工具。

另一方面,加速提升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国际影响力,把握舆论工作和国际传播主动权。这种能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在一些涉及民族核心利益的公共事件中,网络社会表现出极大的凝聚力和行动力。对舆情的拖瞒骗行为,必须严肃处置。在中国,网络信息内容技术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由私营部门推动,国有ICT企业尚未发挥好创新的国家队排头兵作用。

而应该是战略性和全局性的环境塑造,从而引领民族价值观,塑造数字时代新文明。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将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提升网民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向网上延伸等作为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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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信息内容已经能够以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符号等多种形式单一或融合呈现,作为执法客体的信息内容的形态极为多变,使人难以把控。(一)治理理念: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仍需走深走实在互联网这一舆论斗争的主战场上,中国将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建设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优先议程。截至2023年6月,已有欧盟委员会及英国、加拿大、日本、美国等57国政府和谷歌、亚马逊、微软、推特等14家在线服务提供商加入。在执法方面,网信、新闻出版、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已成为常态,国家、省、市三级执法体系逐步建立,清朗剑网网上扫黄打非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持续推进,有效遏制了违法和不良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播,优化了网络生态。

传统的阵列式治理结构已经难以应对数量庞杂、瞬息万变的信息内容,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机制需要更加扁平化和灵活化,加快形成抓住中心、共同发力、上下联动、令行禁止的蜂窝式治理结构。一是信息主体更加广泛。3.社交媒体成为政治博弈工具如今社交媒体已成为社会运动的高效工具。三是知识流动壁垒,竹木简牍、图书报刊、电视广播,移动都相对不便,也会给未成年人获取信息带来障碍。

在2022年11月生效的欧盟《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中,科技公司被分为不同的层级,对儿童保护、虚假信息、民主选举等问题的风险评估、内容审核负有不同程度的义务。一是内容泛在化、万物皆媒介成为互联网新媒体时代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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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决策过程只局限于政府内部的沟通,并未深入对平台主体进行利益考量和意见吸纳。传媒越来越大众化,网络水军、粉丝文化、网络暴力却使公共讨论的参与者越来越不对等。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提出了更高期待,能够拥有一个和谐交流沟通、理性表达诉求的信息环境,就是其中一项根本性的需要。开拓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全球视角,避免在特供信息中坐井观天,已经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有研究表明,在2011年俄罗斯议会竞选舞弊丑闻所引发的政治抗议浪潮中,在线社交平台VK在特定地区的用户渗透率与抗议参与率有显著的正相关影响。网络新话语是承载社会现实问题的有力映射,蕴藏着值得被高度关注的社会潜流。如今,用户生产内容极大降低了人们接触信息的门槛和成本,使公民的信息获取、观点分享、意见表达和政治参与有了更便利的渠道、更广阔的平台。在政治类信息得到高度重视的同时,对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人肉搜索、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等相关信息的惩治力度却极为有限。

政党、平台、社会各界批评它们在言论自由、隐私保护方面有违宪风险,巨额处罚加重企业负担,投诉机制对用户不友好,非法言论辨识的可操作性不高,等等。互联网信息内容对现代国家治理产生冲击,引发表达自由理论与内容治理实践的范式革新。

另一方面,监管思路跟不上技术发展。2016年《波特曼-墨菲反宣传法》(Portman-Murphy Counter-Propaganda Bill)、2017年《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等法律均对社交媒体平台上来自外国的政治宣传信息作出限制,佛罗里达、得克萨斯等州也开始针对社交媒体内容治理立法。

唯有从真正的技术发展规律、信息内容生产和传播的规律出发,立足中国实践,放眼全球视野,才能构建出一套扁平灵活、包容审慎、凝聚共识、格局开阔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中国方案,真正实现让技术团结人民,让技术造福人类,创造人类数字文明新形态。算法分发、社交机器人暗含的技术权力制造出极为强大的扩音器,造成信息的割据和网络的巴尔干化前所未有。

这就使网络空间的虚假信息、色情暴恐等不良信息很容易触及未成年人,并导致传统影视分级制度失灵。一方面,国家要加快建立针对平台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参考用户注册数与平台所属领域,首先探索对注册用户量达到一定人数、在所属行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站平台进行重点监管。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方式的变化,引发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范式革新。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规范体系,但治理理念、内容、措施、结构、主体等方面仍存在不适应之处。

因此,在守好国家安全红线和法律法规底线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满足社会公众在网络空间获取信息的需求,既要给信息内容创新、文化繁荣发展留有余地,也要能够接受多元声音,焕发社会活力。国家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对信息内容进行规制、对表达自由作出规范,已经是保护公民权利、破解公共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

无论是伊朗社会运动,还是中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太阳花学运和中国香港特区非法占中活动,其中都不乏西方非政府组织(NGO)意图通过社交媒体隐蔽灌输意识形态、输出颜色革命,由意见领袖引导促成大规模反政府社会运动。 摘要:互联网新媒体时代,信息内容实现了从以专业生产为主到以用户生产或混合生产为主的巨大转变,内容泛在化和全球一体化正成为信息传播的显著特征。

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不能仅仅是短视性的维稳,解决的也不仅是肘腋之急。但也有一些新概念折射了网民的复杂心态,如躺平开摆,体现出对社会阶层固化和公平问题的担忧,传达着再努力也无用的焦虑。

近年来,德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秉持监督而非监控的柔性治理理念,将社交媒体监管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着力点,开始强化平台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用户的认知视野被过滤气泡严密包裹,容易造成群体意见的发酵和极化,进而容易发展成网络暴力甚至线下行动。言论自由保护与信息审查机制之间的张力是自始至终贯穿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一道红线。在事中监管环节,加快形成政府—平台—用户的监管机制。

深度伪造、信息排序、社交机器人等先进技术也是网络舆论操纵的数字间谍,被用于缔造虚假意见气候,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中看不见的手。其次,勇于直面世界不同地区多元文化、信仰、生活方式以及法治环境带来的挑战,打好针对境外势力的认知战,为国家赢得更有利的战略态势和空间。

如今,中国居民的知识水平极大提高,舆情传播速度更快、波及更广、影响更大。德国于2018年开始施行的《社交媒体管理法》(NetzDG),要求在德国拥有200万以上注册用户的社交媒体平台在收到用户投诉后24小时内删除仇恨言论、虚假新闻、暴力煽动等明显非法内容,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万欧元的罚款。

而在互联网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能力转化为动员能力的成本降低、效率提升,组织社会运动变得非常简单。在革命战争年代,动员和组织是社会运动中最难的环节,中共地下工作者冒着生命危险、经过长年累月的努力,才能将学生和工人发动到街头开展革命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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